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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欧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6万元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10 09:16:15        阅读: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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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穗番市监处字[20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欧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6万元。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番市监处字[2020]184号

       2020年5月至7月上旬,本局收到关于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8份案件线索移送函。本局于2020年5月11日、18日两次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韵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电脑存有以当事人名义(“OCT”)出具的CE证书等资料。本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0年5月18日至7月8日期间,本局多次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问话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本局调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实际经营场所于2019年底搬迁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韵路。当事人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接受委托,通过广州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中间人郑某某,为广州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绣花有限公司、Guangzhou Youte Plastic Product Co., Ltd、中山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肇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办理ECM或Celab公司签发的个人防护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护目镜等防疫用品认证证书,并收取了认证服务费用。当事人在收到ECM或Celab签发的认证证书之前,以自己的名义(OCT)分别向广州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绣花有限公司、Guangzhou Youte Plastic Product Co., Ltd等公司出具了CE证书。当事人收取的认证服务费用为办理ECM或Celab签发认证证书的费用,未另外收取以自己名义出具CE证书的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认证证书、案件线索移送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以自己名义(OCT)出具口罩CE证书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认证机构相关资质,以自己名义(OCT)向广州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CE符合性证书,证明广州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防护口罩符合欧盟相关技术规范标准“EN149:2001+A1:2009”要求,证明河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医用灭菌口罩符合欧盟相关技术规范标准“EN14683:2005”要求,并提供部分检测报告。当事人上述合格评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认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为客户办理ECM、Celab个人防护装备(PPE)的认证证书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 当事人收取认证服务费用,通过广州某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中间人郑某某为广州某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办理ECM 、Celab签发的个人防护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认证证书,并从中谋取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本局应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未经批准从事防疫用品认证活动、非法买卖防疫用品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退还了部分认证服务费用。 2020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番市监听告字〔2020〕44018号)。2020年7月13日,本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书,当事人请求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免于处罚。

       经复核,本局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本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并非主要从事未经批准的认证活动,且以自己名义出具认证证书未牟取违法所得,本局不取缔当事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详见《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或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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