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领域的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制修订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计量单位) 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根据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航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管理职责) 民航局依法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局方职能部门职责) 民航局计量管理职能部门统筹组织管理民航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计量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民航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完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和民航领域国家计量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五)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计量比对工作;
(六)组织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七)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计量工作职责。
第六条(局方业务司局职责)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善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
(二)组织开展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和民航领域国家计量规范的制修订、实施和复审工作;
(三)组织建立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四)组织开展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部门计量比对工作;
(五)组织对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计量工作职责。
第七条(计量管理单位职责) 受民航局委托,民航计量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计量工作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计量理论、政策和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研究,开展行业计量数据分析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民航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三)协助完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
(四)开展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草案评审,开展对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的宣贯培训、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
(五)协助开展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协助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技术档案;
(六)协助开展民航领域计量比对工作;
(七)协助开展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承担民航局委托的其他计量相关工作。
第三章 民航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第八条(民航计量器具溯源要求) 民航计量器具包括通用计量器具和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是指为满足民航特殊需要在民航行业范围内使用的计量器具。
民航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量值溯源,保证量值准确可靠。通用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民航专用计量器具,应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民航专用计量标准;无法溯源的,可定期进行计量比对。
第九条(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要求)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工作。
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应通过民航局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建立。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工作。
民航其他专用计量标准,由民航局主持考核建立。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工作。
第十条(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条件) 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 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专用计量标准溯源要求) 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更高等级的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的技术机构实行强制检定。民航其他专用计量标准由民航局组织具有相应计量检定工作资质的技术机构实行非强制检定。
第四章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
第十二条(计量技术机构)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计量技术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本规定所称的民航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从事民航领域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活动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机构。
第十三条(计量技术机构量值管理要求)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当确保所出具的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溯源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数据管理制度)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测量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计量技术机构人员的要求)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应当培训合格并满足所在机构人员资质要求,方可从事授权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检定工作要求) 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具备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具备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具有保证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建立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获得相适应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或计量检定工作授权资质后,方可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应执行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获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
第十七条 (开展校准工作要求) 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校准工作,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且能持续有效运行。
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校准实施人员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备相适应的计量校准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鼓励计量校准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开展行业校准服务要求) 面向民航行业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校准服务,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声明计量校准能力。
声明信息应包括机构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通信地址,以及配备的计量标准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溯源途径。
面向民航行业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校准服务,应优先执行民航部门计量校准规范,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用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方法;计量标准在满足民航专用计量标准溯源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向委托方提供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的溯源途径。
第十九条(计量管理鼓励条款) 鼓励民航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鼓励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参加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计量比对工作。
第五章 民航行业计量比对
第二十条(计量比对工作范围) 民航局根据行业监管和计量技术管理需求,定期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计量比对工作,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民航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无正当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计量比对工作流程) 民航计量管理单位负责提出民航行业计量比对项目和主导实验室,经民航局同意后,确定计量比对项目和主导实验室。
主导实验室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并在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能够提供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主导实验室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应当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国家标准物质;无法溯源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溯源到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制定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并对比对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计量比对结果公布) 民航局对民航行业计量比对结果进行通报。未经民航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的实验室不得发布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
计量比对结果可作为计量标准核准、计量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技术机构应限期改正。
第六章 民航部门计量规范
第二十三条(计量规范制定原则) 制定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用于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或专用参数;
(三)与国家计量规范协调一致;
(四)在民航领域广泛应用。
第二十四条(计量规范制定流程) 已有国家计量规范的一般不再制定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对于没有国家计量规范的民航领域专用计量器具,可以制定民航部门计量规范。
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由民航局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计量规范公开原则) 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计量规范宣贯培训) 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由民航计量管理单位组织宣贯培训。
第二十七条(计量规范评估) 民航计量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的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对民航部门计量规范进行复审。依据复审结果对相关民航部门计量规范进行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计量工作鼓励条款) 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鼓励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和职称评定成果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民航局应加强民航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行业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对归口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罚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标准物质:指用于在化学、生物等领域统一测量量值的物质或材料,其所包含的特性值足够均匀、稳定,并具有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
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计量校准: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量值,确定其与计量标准量值之间关系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计量比对: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复现的量值进行比较的过程。
量值传递:指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校准或检定,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实现的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的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测量仪器的活动,以保证测量所得的量值准确一致。
量值溯源:指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条不间断比较链称为溯源链。
计量规范:指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术文件。
计量检定规程: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发布的《中国民航计量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5号)同时废止。
关于《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拟对现行《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取消
2016年国务院取消民航计量检定员行政许可项目,对计量人员按注册计量师制度管理,原规章中民航计量检定员证等内容已不适应现行的管理要求。2017年《民航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表》(民航发﹝2017﹞155号)对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职责进行调整,取消了地区管理局计量工作管理的职责,原规章中地区管理局承担计量工作管理职责等内容已不适应现行的管理要求。
(二)贯彻国家计量管理改革精神
国家对计量实施法制管理,传统上采用检定的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量值传递和溯源。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计量工作进行改革,在原有检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校准、比对两种量值传递溯源的方式,并且增加了对计量数据的管理要求。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计量改革精神,此次规章修订,新增了相关的内容。
(三)满足民航计量管理实际需求
原规章规定了计量委托单位代表、计量技术委托代表的相关内容。自1996年规章正式实施以来,暂无机构申请民航计量委托单位代表,也暂无个人申请民航计量技术委托代表。为更好地满足行业的计量管理需求,此次规章修订,取消了计量委托单位代表、计量技术委托代表的内容,相关工作按照现行国家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满足USOAP审计的要求
保留原规章对计量单位的规定,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按照计量法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并且根据民航特殊需要,按照国家和民航局有关规定,还可使用尚未纳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它计量单位。
二、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民航计量管理工作范围
明确本规章的管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领域的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和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制修订等活动。
(二)调整了计量管理工作职责
重新调整了民航局计量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和民航计量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增加了计量器具溯源和计量标准器具的要求
增加了计量器具的溯源要求,规定了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应具备的条件和建立流程。
(四)增加了民航计量机构的要求
规定了计量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具备的条件和工作流程。
(五)增加了计量比对工作的要求
明确了计量比对工作的范围,增加了民航行业计量比对工作的开展流程和比对结果发布方式。
(六)删除了与现行国家计量管理政策和民航工作实际不相符的内容
删除了计量人员资质的部分规定,删除了地区管理局的管理职责,删除了民航计量技术机构的三级划分,删除了计量技术委托单位代表和计量技术委托代表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