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提高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杭州海关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将于12月10日施行。
开放共享海关手续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纳入省大仪开放共享平台,并已建立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的,参照《科技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245号),可向海关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开放共享手续,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用于其他单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的管理单位。
NO.01 申请主体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即根据“十三五”、“十四五”期间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进口科研仪器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等法人单位(详见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21]23号通知)
科普:海关监管年限是多少年?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NO.02 首次提交内容
《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版《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帐》(附件2)
海关经审核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出具《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NO.03 后续提交时间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每半年向主管海关提交一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
NO.04 后续提交内容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帐》
NO.05 注意事项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需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对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NO.06 各现场海关联系方式
关税处 朱瑾 0571—81100364
钱江海关 钱思旸 0571-56663661
温州海关 滕嘉 0577-85332176
舟山海关 陈薇仰 0580-2080695
台州海关 张天翔 0576-88686037
嘉兴海关 姜赟 0573-89999327
绍兴海关 陈峰 0575—85029021
湖州海关 严德龙 0572-2599056
金华海关 张丹瑜 0579-81361074
衢州海关 毛政宏 0570-3115607
丽水海关 叶倩 0578-2305114
义乌海关 朱健波 0579-8991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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