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上海纹秋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发现,未按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样品进行分析,臭气样品未经嗅辨出具监测报告。以上活动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纹秋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44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朱彬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