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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被罚6万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2022-11-17 09:29:48        阅读: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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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洪市监处罚【2022】153号),市场监管局查处秉奕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对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管理体系认证涉嫌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案件情况

       2022年5月12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稽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市政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给当事人审核的在建项目清单、计量器具台账与企业自身实际不符。经核查,当事人在审核新七市政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时未对其在建项目、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及有效性进行审核。本局于2022年6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吴*、袁*、余**、王*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及新七市政公司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与新七市政公司签订了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约定费用为15000元。审核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上午至4月29日下午,审核类型为年度监督。审核组成员都具有相应审核资质,分别为:组长余**(注册证号:2021-N1QMS-***)、组员:王*(注册证号:2022-N1QMS-***))、组员:袁*(注册证号:2021-N1QMS-***)。2022年5月11日,审核小组以当事人名义出具了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建立并实施的管理体系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有效,审核小组推荐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经查,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与新七市政公司签订了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约定费用为15000元。审核时间为2022年4月27日上午至4月29日下午,审核类型为年度监督。审核组成员都具有相应审核资质,分别为:组长余**(注册证号:2021-N1QMS-***)、组员:王*(注册证号:2022-N1QMS-***)、组员:袁*(注册证号:2021-N1QMS-***)。2022年5月11日,审核小组以当事人名义出具了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建立并实施的管理体系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有效,审核小组推荐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另查,在2022年4月份新七市政公司符合抽样审核的在建项目有三个,分别为:1.老河口市2020年城区第二批背街小巷维修改造项目等老城区更新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2.武汉市江岸区长湖路(发展大道-解放大道)工程施工、3.欢乐大道(徐东大街-小潭湖桥)道路维修工程。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应将这三个在建项目中随机抽取一个样本进行现场审核。而当事人审核组长余**,其在审核时未就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只将企业申报的一个在建项目写入审核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上述另外两个项目不知情。在审核报告中记述为:2.4审核方法抽样(涉及的部门、场所、体系人数情况)4)审核方法和抽样说明:b.多场所及抽样:存在:见《C-R0022多名称、多场所、在建项目清单》。该清单中只包含欢乐大道(徐东大街-小潭湖桥)道路维修工程。另查,2022年6月15日,新七市政公司提供的监视测量设备台账包含:水准仪、全站仪2台、钢卷尺、GPS1台、南方RTK1台等。该公司无法提供这些计量器具的校准报告,去年以来该公司也未对这些监视测量设备进行校准检定。在当事人出具审核报告中,3.4.2基础设施、监测资源、过程运行与工作环境2)记录为“主要监测资源及管理情况:配备监视测量资源有:全站仪、钢卷尺、水准仪,......”。在审核记录中监视设备管理台账包括:水准仪、全站仪、钢卷尺(50m)三种,未列明数量。此台账为当事人审核员王*在2022年4月27日检查审核对象分场所:欢乐大道(徐东大街-小潭湖桥)道路工程维修工程项目的计量器具台账,并以此台账作为公司整体的计量器具台账写入审核报告。新七市政公司提供的计量器具校准证书于2022年4月26日在深圳检测校准,通过单号为:SF1149089928815的顺丰快递寄往武汉。新七市政公司于2022年5月5日签收该快递。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9日现场审核期间,上述校准证书还未到达新七市政工程公司。当事人审核员王*也未提出对该审核对象的监视测量设备校准、检验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报告中对该环节作出了不真实记录,记录为:3.4.2基础设施、监测资源、过程运行与工作环境2)“......日常保养防护得当,且现场提供的校准证书有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6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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