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进一步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监管、建立进口产品采购预警监控机制,对采购人进口产品采购申请事项、申请理由、采购价格以及主管预算单位审核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预警监控。
除4种情况,优先国产
据《通知》,财政厅进一步明确该省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情形,其中,同样包括医疗机构采购的进口医疗设备。
《通知》指出,采购人必须满足以下4类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方可采购进口产品,否则按照国家采购政策,需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具体包括: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在进口产品采购的论证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需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未经批准,禁止采购进口
《通知》还强调,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采购活动按照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所有采购文件中,如未明确注明可采购进口,默认只采购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