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12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规定,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内蒙古众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等12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未申请延续资质,予与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