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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 置规则(第 6 版)》印发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22-07-11 09:49:49        阅读: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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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

(第 6 版)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的目的是规范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工作,确保 CCAA 人员注册工作有效性。本文件适用于所有依据 CCAA 注册(确认)规范取得 CCAA 注册 资格或确认资格的注册认证人员(包括管理体系审核员、产品认证 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认证咨询师等)的资格处置。

2. 引用文件 

       CCAA 相关人员注册(确认)规范 《注册认证人员投诉处理规则》 《注册认证人员申诉处理规则》 

3. 定义 

3.1 警告 

       以书面方式,对具有性质轻微违规行为的注册认证人员给予告 诫,并责令改正。

3.2 暂停 

       因违反注册(确认)规范要求或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注册认证人员使用已有的注册资格。

3.3 撤销

       因违反注册(确认)规范要求或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注册期满前取消注册认证人员已有的注册资格。

3.4 注销 

       注册期内根据注册认证人员本人的申请,终止原有的注册资 格;或在注册期满前因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由 CCAA 终止原有注册 资格。 

3.5 冻结 

       对机构的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状态实施特殊措施,禁止推荐机 构、注册认证人员使用注册认证人员已有的注册资格。

4. 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 

4.1 警告 

       注册认证人员违反注册(确认)规范要求或认证认可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置。 

4.2 暂停 

4.2.1注册认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停注册资格处置: 

1) 出具的认证及相关工作记录、报告等出现明显疏漏、错误和 误判,或明显违反规定程序从事相关工作,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暂停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3-6 个月; 

2) 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节一般,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6-12 个月(多家机构执业, 但未实质在两家机构同时实施审核,情节轻微的,适用本条 款;因注册认证人员原因导致认证机构被行政监管部门认定 为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基本规则的,适用本条 款);

3) 注册认证人员参与存在利益冲突和认证公正性的审核任务情节一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所有领域 6-12 个月; 

4) 注册认证人员未严格遵守经确认的计划时间,现场缩减时间 超过总人天 1/3(含)不足 1/2 的,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6 -12 个月,不足 1/3 的按 4.2.1 条 1)条款规定处理;

5) 所担保的注册申请人的专业状况、主要工作经历或基本个人 素质方面的注册信息失实(以下简称担保信息失实),暂停注 册担保人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3 个月;累计发生 3 人次及以上 担保信息失实的,暂停注册担保人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6 个月; 

6) 错误使用、宣传注册证书及注册资格的,暂停相应领域注册 资格 3 个月,并责令改正; 

7) 其他违反 CCAA 注册(确认)规范中认证人员行为要求,情节 一般的,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3-6 个月;

8) 构成上述暂停注册资格条件,认证注册人员不予配合调查的, 依据违规情况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6-12 个月;

9) 被行政机关依法暂停认证人员执业资格的,按照行政处罚决 定规定的时间段暂停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4.2.2 在暂停期内,注册认证人员不得使用相关注册资格,不得从 事相关的认证活动,违反者将适用

4.3.1 条 

5)款,撤销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4.2.3 对于首次暂停注册资格的人员,应在暂停期内采取相应纠 正、整改措施,适用时报 CCAA 验证合格,暂停期满注册资格 自动恢复;对于非首次暂停注册资格的人员,应在暂停期内采 取相应纠正、整改措施,并报 CCAA 验证合格后,恢复注册资 格;如验证不合格,则延长暂停期且一年内不得进行恢复注册资格的申请。 

4.3 撤销 4.3.1注册认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注册资格处置:

1) 出具的认证及相关工作记录、报告等虚假、失实或违反规定 程序从事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 格; 

2) 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基本规则,情节恶劣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多家机构执业, 情节严重的适用此条款);被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执业资格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且 5 年内不再受理其所 有领域注册申请; 

3) 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或签署相关文件,或未实际参与 相关工作而编造现场记录、报告或签署相关文件,撤销所有 领域注册资格;被冒用人知情不报(默许或有意配合)的, 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4) 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学历、工作经历、 审核经历、培训经历、考试成绩及认证活动经历等),伪造他 人担保签署,伪造推荐机构签署,以骗取注册资格、保持注 册资格、扩展专业领域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公务人 员隐瞒身份注册认证人员资格或身份变更为公务人员未及时 注销资格的适用该条款;对替考人员处置适用该条款;使用 非全日制工作经历/兼职经历充当工作经历的适用该条款);

5) 经 CCAA 验证,被暂停注册资格的人员未能按要求采取有效的 纠正、整改措施的,撤销相应领域注册资格;

6) 注册认证人员参与存在利益冲突和认证公正性的审核任务,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领域所有注册资格(受审 核/检查/审查方为两年内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的受聘单位或 关联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认证咨询、认证相关培训对象的;兼职人员与受审核/审查/检查方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的适用 该条款 )

7) 注册认证人员未严格遵守经确认的计划时间,现场实施缩减 时间超过总人天 1/2(含)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8) 3 年内,累计 6 次受到警告处置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3 年内,累计 3 次受到暂停处置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9) 其他违反 CCAA 注册(确认)规范中人员行为要求、认证基本 规则,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所有领域注册资格。

4.3.2 人员资格撤销后,注册资格不再有效,相关人员不得声称具 有资格并从事认证活动。 

4.3.3被 CCAA 撤销注册资格的人员,3 年内不再受理其所有领域注 册申请。

4.4 注销 4.4.1注册期内根据注册认证人员本人的意愿,机构代为提交申请 终止原有的注册资格。 

4.4.2注册期内根据注册认证人员本人的意愿,本人提交申请终止 原有的注册资格。 

4.4.3注册期内经 CCAA 复核,学历、经历年限、专业背景等不再 符合注册条件要求的(不包括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审核经历 等主观违规行为),在注册期满前终止原有注册资格。

4.5 冻结 

4.5.1行政监管部门对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后向 CCAA 移交人员违规 信息,CCAA 核实确认过程中,冻结涉事人员所有注册资格,正 式处理后变更相应状态。 

4.5.2 注册期内因推荐机构在认证人员注册、认证活动实施过程中 存在系统性违规行为,冻结涉事人员所有注册资格,正式处理 后变更相应状态。

4.5.3 冻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90 天,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处理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如处理结 果为暂停注册资格,则冻结时间段计入暂停注册资格时间内。

5. 推荐机构/从业机构责任 

       推荐机构应对申请人资格经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推荐机构 推荐的注册申请人的注册信息失实,半年内累计超过 3 人次,或 超过当年累计申报数量 1%时,对推荐机构予以警告,机构应进 行整改;警告后半年内再次发生推荐失实的,暂停该机构推荐注 册权限,该机构应对推荐失实情况采取必要纠正措施后方可申请 恢复推荐资格。 

6. 工作程序及信息通报

6.1 确认反馈 基于掌握的客观证据,CCAA 向执业机构及当事人发放告知 通知,要求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并就异议提交答辩证据,如 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应向 CCAA 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

6.2 质证及证据认定

6.2.1非客观性证据、间接证据(补充证言、证明、录音、通话记 录、即时交流软件聊天记录),需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证,质证包括书面交换或现场 质证。

6.2.2 告知通知发放视为书面质证过程。对于告知通知中描述违规 行为不正面回应,或以不知道、不知情、记不清为由不予反馈, 或仅否认却无证据证实或证伪、以及反馈超期的,均认定为放 弃质证。

6.2.3 现场质证需至少包含 2 名工作人员,当事人可以向协会要求 质证过程中包含 3 名以下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委 员。

6.2.4 可通过公共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认证业务信息系统信 息、人员注册信息、证书信息、职业资格信息、学历查询信息、 第三方公共渠道可验证的航空、铁路、住宿等信息)或直接证 据证实或证伪的,无需质证。非客观性证据、间接证据经质证 后形成的认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违规的事实依据。

6.2.5 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笔录、记录、材 料等证据信息,CCAA 直接采信。

6.2.6 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做出的撤销、暂停执业资格的处罚,CCAA 不再对相关违规事实进行重复调查,直接根据认证行政监管部 门处置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对等的注册资格处置。

6.2.7 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及 CCAA 认定的在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 对案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酌情从轻处置或减轻处置。从轻处 置是指在对应的处置规则同档限度内降低或减少处置幅度而做出处置决定。减轻处置是指在对应的处置规则档次下,降档 做出处置决定。 

6.3 处置结果的通报及公开 经对违规事实及处置意见审批确认,CCAA 对认证人员注册资 格做出正式处置。CCAA 将以通知、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公告、 信函等适当的方式对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推荐机构处置、执业 机构处置情况向相关方进行通报。

7. 申诉 

       注册认证人员对 CCAA 的相关决定有异议或不满的,可依据 《注册认证人员申诉处理规则》提出申诉,CCAA 将依据规则规 定进行调查处理。 

8. 附则 

8.1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 CCAA 所有。 

8.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 规则(第 5 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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