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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测公司因违规被行政处罚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25 10:05:06        阅读: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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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高处〔2021〕3号

当事人: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王明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

经营地址:海口市狮子岭工业区公交场站一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潮

联系电话:0898-6683XXXX

主要负责人:王明会

联系电话:1387670XXXX

 

工作单位/职务: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调查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1、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

2、2021年11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对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2021年12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经查明,你(单位)在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业务中,未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的检验方案的要求,对被检气瓶的“上次检验时间、气瓶初始装车日期、气瓶使用截至期限”等项目进行检查并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公司总经理王明会是气瓶检验报告的批准人,是检验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

2、办案机关2021年11月5日现场笔录1份,12月28日调查笔录1份。

3、当事人2021年6月检测琼A2KM33/气瓶编号C18F67079、送检单位:琼A2PN99/气瓶编号C18F67013、送检单位:琼A2CA88/气瓶编号C18F67047、送检单位:琼A2HH81/气瓶编号C18F67024、送检单位:琼A2RV28/气瓶编号C18F67057共5台汽车5个气瓶的《气瓶检验报告》、《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工作底稿》、《海南中油检测公司车用气瓶检验与评定工艺卡》、《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保养单》。

4、当事人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工作底稿》及《海南中油检测公司车用气瓶检验与评定工艺卡》复印件13份/套。

5、当事人编制生效运行的受控号ZYJC201802《气瓶检验检测程序文件》文件编号:ZYJCCX-015-2018《接受安全监察管理程序》封面及第1页、文件编号ZYJCZY-2018-CR《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封面及第2、3、8、10页、文件编号ZYJCZY-2018-WF《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封面及第2、3、7、8页复印件。

2022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海市监高处告〔2022〕1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你(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对海南中油天然气汽车检测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明会罚款6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汇款缴纳罚款(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5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注明用途:中油检测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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