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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检测机构因违规被处罚
来源: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5-24 09:33:00        阅读: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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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市监处罚〔2022〕00336号

       当事人:江苏星灿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住所(住址):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崇礼路15号三河家园22幢521-522室

       法定代表人:田作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344

       2022年1月6日,本局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单》盐市盐检交办(2021)012号,文中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一案交由本局管辖。2022年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戴辉进行询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9日设立,经许可主要从事射防护检测咨询服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2021年10月5日,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星灿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2021年度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行政监管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有如下问题事实:1、公正性声明未对外公示,最高管理者未签字。2、质量手册中未见RB/T214-2017及163号令相关要求。近两年未进行内审及管评。3、试验用样品缺少唯一性标识。4、编号为2020-FSFH-379和2020-FSFH-376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存在如下问题:(1)原始记录未标明样品编号;(2)划改未签名;(3)有留空白。未能提供编号为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1)的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5、检验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发均为电子签名,但机构不能提供电子签名为本人的使用证明。6、未提供个人剂量实验室的温湿度计计量证书,环境监控记录不完整。

       上述问题事实,当事人在2021年的12月13日的时候已整改,并于2022年1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月6日,本局收到的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单》(盐市盐检交办〔2021〕012号)及相关随附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事实。

       2、2022年1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2年1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田作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其被授权委托人戴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许可情况及其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4、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戴辉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事实。

       5、2022年1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2年4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都市监罚告〔2022〕003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一、从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盐市监检交办〔2021〕012号)中没有提出当事人存在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通知中指出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二、当事人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在双随机检查组检查后立即组织检测人员和检验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认真学习RB/T214-2017中的4.5.16、4.5.26、4.5.27等有关数据信息的管理、修改、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规定。对填写不完整的原始记录存在的所有问题分析原因,对记录不规范地方仔细排查,力争以后不再出现类似错误。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的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未能及时提供是因为档案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每一份报告的原始记录未能保存在一个档案袋中,造成两份报告一时找不到对应的原始记录的结果,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分析原因是公司存在着档案管理不重视、不规范的问题。三、纠正措施:1、组织员工认真学习RB/T214-2017中的4.5.16、4.5.26、4.5.27等有关数据信息的管理、修改、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规定。2、对以往的原始记录进行全部排查,对照要求对样品无编号、划改未签名、留空白等所有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整改到位。3、对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档案资料做到一客户一档案以防止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匹配,或丢失的情况出

       现,要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完整的档案资料并保存6年以上。四、纠正措施完成情况: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五、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报告的原始记录在检查时一时没有找到,客观上讲那次检查日期是10月5日,是国家法定假期中,员工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主观上讲是公司档案管理不足。六、在公司整改中,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报告的原始记录已找到(见附件1),并在整改报告中作了呈述。抽检的报告检测数据和以往的检测数据没有特别的变化(被检测的放射工作员在相对固定的放射工作场所中工作时所接受的个人剂量也是相对稳定的),不存在贵局处罚书中所指出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规定的问题。七、2020年当事人个人剂量检测所用的仪器案规定经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检定为合格的检测仪器,公司参加全国和江苏省个人剂量检测比对成绩都为合格。八、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报告的被服务单位为当事人出具了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明,见附件3、附件4。九、综上所述:当事人不存在贵局的盐都盐罚告〔2022〕00324行政处罚书提出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另外公司首次接受双随机检查,能很好的配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能够及时改正,所以请贵局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的方式对当事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已找到原始记录、公司档案管理不足及由被服务单位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说明不予采纳,对当事人在提供的两份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1)检验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两份报告并非在双随机现场检查时提供,并且当事人在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中已经签字。未能提供2020-FSGJ(YC)-001(1)和2020-FSGJ(YC)-046(1)检验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表明该两份报告为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对当事人提出的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予以采纳,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及时,对当事人由从重处罚改为一般处罚。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本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称: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账号:******************24)后,到中国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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