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27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自贡三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9月14日对某柴油车进行检验时,在该车尾部出现明显可视黑烟的情况下,依然判定该车不存在严重冒黑烟现象,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