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天源力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张春、周兴业、张振、王立安、张亚、林尤春:
2021年10月,我厅在对你公司开展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你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调查结论和证据
一、检测报告(编号:TYLB2021072)出具了样品编号为2021072的密闭性,样品编号为01、02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5、06、07、08的气液比检测数据。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报告只有样品编号为2021072的密闭性,加油机编号为03、04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5、06、07、08的气液比检测的纸质记录;但在检测上述数据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编号:418025)中,未查询到相应的电子存储记录,也没有相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检测报告(编号:TYLB2021081)出具了样品编号为2021081的密闭性,样品编号为01、02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3、04、05的气液比检测数据。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该报告只有样品编号为2021081的密闭性,加油机编号为01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4、5的气液比检测的纸质记录,缺失样品编号为02的液阻、加油枪编号为03的气液比检测记录;同时,在检测上述数据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编号:414019)中,未查询到相应的电子存储记录,也没有相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三、我厅在2021年10月14日到海南天源力邦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复印了检测报告及纸质记录(编号:TYLB2021081);2021年11月9日再次到该公司现场调查时,该公司2021年11月9日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TYLB2021081)的纸质记录”比2021年10月14日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TYLB2021081)的纸质记录”增加了加油机编号为2的液阻、修改了气液比检测纸质记录;且在检测上述数据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编号:414019)中,未查询到相应的电子记录或电子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四、海南天源力邦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使用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定仪(编号:420029)开展检测的66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清单附后)。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未在上述检测报告对应的油气回收三项智能测试仪中查询到相应的电子存储记录,也没有相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打印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TYLB2021072)及其纸质记录、检测报告(编号:TYLB2021081)及其纸质记录、《2021年度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社会化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等材料为证。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三年(2022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二)将你公司法人代表张春,监测人员周兴业、张振,报告编制人王立安,报告审核人张亚,报告签发人林尤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