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动,科学共享
—— 新版《科技进步法》中关于科学数据共享的方方面面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施行,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对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事业进步和推动科技为国民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次修订在2007年版的基础上,内容由8章增加至12章,条款由75条增加至117条,重点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创新和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科研创新活动的场景进一步多样化,其中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条款亦有一定程度的完善。本文将试图从科学数据共享、权益保护、伦理道德和国际合作等几个方面对新版《科技进步法》进行分析。
1、对科技资源共享的要求进一步细化
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的法律基础是在《科技进步法》2007年修订版中首次加入的,2007版中第46条、第64条、第65条、第68条分别从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构建了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法律基础。
本次修订后,原有条款均得以保留,其中第54条和第102条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其中第54条主要针对科研活动场景的多样化,增加了对非财政性资金支持科研活动的开放共享建议。
第102条集中阐述了与科学数据中心直接相关的法律要求,主要修改是将科技资源管理和共享发布的载体进一步明确为信息系统和资源库,我认为这是《科技进步法》适应《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所提出的科学数据中心这种机制的表现。
本条也包含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应该按照共享使用制度安排使用,可以按有关规定收费。
原有的另外2条新旧差异不大,但应该共享而拒不共享的相关惩罚性措施有所增强。
2、共享的范围扩大到科研工作的方方面面
本次修订后,《科技进步法》在细化原有科技资源共享条款的基础上,在新加入的基础研究、科研机构、区域创新和国际合作等章节,面向不同场景均提出了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的要求。其中,第24条强调了基础研究的开放共享:
3、开放科学首次出现在科技进步法中
本次修订中新增的第95条专门提出对学术交流机制的完善,并直接提出“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事实上我国在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一直以来对国内外态势跟踪都很及时,开放科学是近年在全球范围兴起的新趋势,形成了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巨大动力。这个条款的加入对我国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工作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4、开放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并行
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学术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归作者所有,而是授予学术出版商的;关于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一直以来也存在争议,认为开放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彼此矛盾的,这些观念对推动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形成阻力。
本次修订中《科技进步法》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未做大的改动,第32条明确了科技项目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科学成果知识产权;第102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都是科学数据中心工作当中容易犯错误的地方,应该明确科学数据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共享。
5、加强学术诚信和伦理道德管理
近年来,国内外科研环境对学术诚信的审查有所增强,不但大量论文抄袭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被曝光,一些数据出处不明的著名作者文章被撤稿,同时也存在贺建奎等违反学术伦理并被判刑的个案。针对这样的现状,本次《科技进步法》专门加入了第10章监督管理。
我们很多科学数据中心对科学数据的学术诚信和伦理道德审核还是比较薄弱的,我们也建议参照《科技进步法》开展科学数据的相关审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作者原创性声明、利益冲突、引用来源完整性、受试者匿名化等,起到自身的作用。
《科技进步法》有关伦理道德的条款主要为第103条:
6、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国际交流合作
科学研究依赖不同国家学者间密切的国际合作,科学数据共享则在其中担当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本次《科技进步法》改版新增“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开篇便以第79条至81条肯定了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合作的态度。
由于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科技进步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数据和相关知识产权出境的要求,这也是我国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后,再次强调科学数据出境有关的审核管理要求。
第106条关于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条款中,将重要数据资源与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一并列举为需要出境管理的资源,这也与《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中关于数据分级分类,重要数据出境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