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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监总站开展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1-07-01 09:27:33        阅读: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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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仪器送检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质量,确保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与送检产品的一致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拟对已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开展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请各送检企业积极配合,现将有关内容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抽检对象

       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

二. 方式地点

       采用不定期现场抽检的方式,赴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地点、生产车间、生产线及成品库开展抽检。

三. 内容与结果判定

       1. 监督抽检内容包括:

       (1)仪器/系统的外观、品牌、型号、原理以及主要核心部件的配置等与适用性检测报告的一致情况;

       (2)仪器/系统的部分重点功能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

       (3)仪器/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2. 监督抽检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本次抽检结果合格。

       3. 抽检发现具有以下三条中任意一条情况的,判定本次抽检结果不合格:

       (1)仪器/系统的品牌、型号、原理,主要核心部件的配置与适用性检测报告不一致;

       (2)检查的仪器/系统的重点功能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3)仪器/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

       详细抽检内容及具体评判标准见实施方案。

四. 变更备案

       抽检发现仪器的外观、结构、非核心部件发生改动或软件升级等变更,不涉及主要核心部件的,可现场提交变更申请,经质检中心研究确认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可允许变更。

       具体变更备案办法见实施方案。

五. 结果应用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质检中心将该企业及产品列入重点关注的质量缺陷产品,并要求委托送检企业及生产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申请重新进行监督抽检,若未按时限完成整改,将取消该产品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并从《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剔除。仪器适用性检测监督抽检结果将定期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外网网站(WWW.CNEMC.CN)和微信公众号定期(一般每半年)对外公开发布。

六. 注意事项

       1. 开展监督抽检前,质检中心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被抽检企业。

       2. 监督抽检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全部费用。

七.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左航

       联系电话:010-84943049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1年6月28日

       附件列表:

       关于开展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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