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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提供虚假认证证书参与招投标被罚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2021-06-15 09:31:42        阅读: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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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夹财采〔2021〕19号)

       当事人:成都市九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587692354 

       地  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心大道1409号

       经调查,成都市九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参加《夹江县人民医院应急医疗及突发公共卫生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升级改造及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一期(病床、陪护椅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11262020603880,采购金额:1,795,950.00元)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投标文件》、《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979.75元的罚款(大写:捌仟玖佰柒拾玖元柒角伍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并注明“夹财采〔2021〕19号罚款”字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夹江县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夹江支行

       收款账号:5100169750805150617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财政局或夹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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