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地方标准《发电企业煤炭燃烧碳排放因子测试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月25日至2月24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电子邮箱:zhouf@sim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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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发电企业煤炭燃烧碳排放因子测试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本市发电企业在核算煤燃烧碳排放因子时,对燃煤、飞灰、炉渣的采样制样、测试及数据处理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使用燃煤锅炉(或机组)的发电企业对煤燃烧碳排放因子的实测与计算。热电企业或非发电的其他燃煤锅炉(或机组)碳排放因子的实测与计算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10184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 11653 除尘机组技术性能及测试方法》、《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DL/T 567.6 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等等。
碳排放因子测试方法
煤的低位发热量检测
采样制样
在制备煤样时,发电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以下三种采样制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并应在报告碳排放因子时,列明所选择的采样制样方案类型。
a)方案一:不区分煤种的采样制样。
燃煤的采样制样应遵循《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以被测试锅炉(或多台被测算锅炉合并)的入炉煤为对象,每天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机组里,按实际使用的燃煤(不区分燃煤种类或配煤比例)连续机械采样,且每天至少制样1次,得到当日缩分煤样,同时记录该煤样对应的当日消耗量。
在当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内每天的缩分煤样进行月度混合缩分,得到当月缩分煤样,同时根据记录得到该煤样对应的当月实际消耗量。
采样制样方案一的记录格式样例如表1:
b)方案二:部分区分煤种的采样制样。
燃煤的采样制样应遵循《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以被测试锅炉(或多台被测算锅炉合并)的入炉煤为对象,每天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机组里,按实际使用的燃煤(含配煤)连续机械采样,且每天至少制样1次,得到当日缩分煤样,同时记录该煤样对应的当日消耗量。如果当日的燃煤发生变更或配煤比例最大变化超过10%,则在当日变化前后各得到1个缩分煤样,同时记录变更前后不同煤样所对应的当日实际消耗量。
在当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内每天的缩分煤样进行月度混合缩分,得到当月缩分煤样。如果在月中燃煤发生变更或配煤比例最大变化超过10%,则分别将变化前后每天的缩分煤样混合缩分,制作该燃煤(含配煤)的当月缩分煤样,同时根据记录得到每个煤样对应的当月实际消耗量。
采样制样方案二的记录格式样例如表2:
c)方案三:区分煤种的采样制样。
燃煤的采样制样应遵循《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以被测试锅炉(或多台被测算锅炉合并)的入炉煤为对象,每天从处于运行状态的机组里,分煤种进行连续机械采样,且每天至少制样1次,得到当日每个煤种的1个缩分煤样,同时记录该煤种缩分煤样对应的实际消耗量。如果入炉煤为燃煤与生物质能燃料掺混的情况,可同时记录生物质能燃料的实际消耗量。
在当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内每天的缩分煤样按煤种分别进行混合缩分,从而得到每个煤种(含生物质能燃料)的当月制得煤样,同时根据记录得到该煤种当月的实际消耗量。
采样制样方案三的记录格式样例如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