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