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我的订单   |我的无忧   | 收藏夹   |微信公众号   |手机访问   |联系我们

搜索

  检测需求发布


全部分类 
首页 检测服务 实验室 检测需求 微测APP 新闻资讯 城市加盟 招贤纳士
首页 > 新闻资讯 >详情

一检测公司因篡改数据被处罚
来源:齐鲁壹点        2020-12-23 09:21:25        阅读:617
 0 次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0〕030号

莘县君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312722715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道刚

       地址:山东省莘县十八里铺镇三合村1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莘县君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依法调取近期车辆的尾气检测视频和平台数据,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9日、31日对车牌豫FE1278、豫E89986、鲁P5S176的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时, 篡改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数据,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进行检验,未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为371522162010261001504031、371522162010291448594031、37152216201031100651403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要求。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

       证明内容:2020年11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莘县君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依法调取近期车辆的尾气检测视频和平台数据,发现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9日、31日对车牌豫FE1278、豫E89986、鲁P5S176的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时,篡改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数据,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进行检验,未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为: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9日、31日对车牌豫FE1278、豫E89986、鲁P5S176的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时,篡改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数据,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进行检验,未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之规定,应依据《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追究你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报告3辆;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企业配合调查;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叁拾元整(2730.00);

       2、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项目检索  :
  • 精选实验室,品牌服务
  • 平台担保,安全交易
  • 7*12客服,快速响应
  • 微测VLab,躺盈赚钱
微信二维码
新浪微博


发布需求
错误信息!
错误信息!
错误信息!
错误信息!
承接需求
错误信息!
错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