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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12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        2017-07-07 15:07:48        阅读: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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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通告(总局关于12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01号))称,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吉林省元力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2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

    据通告,相关情况如下: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吉林省元力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康迪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9批次鹅不食草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杂质。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胖大海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黄芪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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