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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中心试验员出具虚假鉴定被判刑
来源:昌吉日报        2020-11-05 09:23:09        阅读: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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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试验员,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近40万元,为他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埋下安全隐患。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曹某某担任***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试验员。2014年10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委托该检测中心对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进行检测。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蒋某某找到曹某某把6个检测不合格样品更换成合格样品,期间,曹某某收受蒋某某送的现金共14万元。

       2015年4月,***集团有限公司***新客站ZF标项目部委托***检测中心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进行检测。蒋某某又找到曹某某要求将电缆检测为合格,并分别向曹某某转账现金共10万元。

       动动手脚就能挣钱,曹某某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使钢带、电缆等通过检测。2014年至2016年期间,曹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9.5万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炒股。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其公司人员发现有涉嫌受贿的事实后向昌吉市公安局举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9.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且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曹某某收受贿赂后为他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致使他人在诉讼中非正常胜诉,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埋下安全隐患,给相关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部分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依法追缴被告人曹某某所得赃款39.5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已向检察机关退赃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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