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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拟修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05-16 09:56:43        阅读: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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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于2022年发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称《规定》)。《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范围不够全面、责任人员不够明确、相关责任要求不够细化等不足,需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际和基层监管实践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工作坚持立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和基层监管实践,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明确责任人员范围、做好相关制度衔接,重点修订8方面内容。

       一是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原《规定》中的“企业”统一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是将原《规定》中关于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内容调整到新起草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三是在第五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企业类型中明确“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含“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四是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增加“生产经营期间”表述,进一步明确企业仅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在第十三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总监相关职责由食品安全员履行。”作为第二款。

       五是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要求,将原《规定》第二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修改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并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抽考要求。

       六是将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进一步明确处罚到人的对象范围。

       七是将原《规定》第二十条中关于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明确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界定上述人员范围。

       八是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落实。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设置“双总监”的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考虑是,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作为主办方,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负责日常运营,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二)关于学校食品安全的规定。《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考虑是,《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章明确了学校承当的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予以重申和强化,督促校长(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用餐安全。

(三)关于集中用餐单位违法处罚的规定。《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用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主要考虑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对于集中用餐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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