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委托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洲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绿检字第JYZNJ23051701号)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量)页,采样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分析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不符合逻辑关系。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析日期不符,2023年5月17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采样,采样结束后,现场采样记录及采样的样品以邮寄方式快递到公司,色谱分析报告显示5月18日19时43分30秒开始第一个样品检测,5月18日19时59分36秒完成最后一个样品分析,但是编制报告过程时,却将分析日期编辑为2023年5月14日。二是检测人员名称错误。检测报告中采样人为“朱全亚”,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中只有“朱会亚”。三是现场采样人员编辑油气综合测试仪时输入的油罐容积和汽油容积与现场检测记录表及检测报告不一致。现场检测当天,利用油气回收综合测试仪对密闭性进行检测时,经查根据固安县鹏浩加油站油罐容积及汽油容积,计算出油气空间为29890L,密闭性检测凭证油气空间数值为29890L,现场检测记录表油气空间数值计算后为29800L,密闭性检测报告油气空间数值为29800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四是5min之后压力值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密闭性检测时5min后保压值显示为511L,检测报告中却为811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12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持,但权限不可滥用。由于第三方检测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检测对象监管数据与实际不符,极易造成合规生产企业出现“违法数据”,违规排放企业虚假达标,对生态环境监管带来困难,所以要持之以恒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