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25日对某公司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2的要求开设采样孔。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弄虚作假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却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构成伪造监测数据。
该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有关规定,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