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该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该公司2022年7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00在污水排口进行采样,并检测pH项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采集水样,也未检测pH项目,报告中出具的pH项目检测数据系伪造。
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
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