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完好和高效运转,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支撑服务,学校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为规范维修基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管理,提高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与装备处(以下简称“装备处”)负责维修基金申请审批与额度分配。各学部院系、直属单位、重点实验室(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维修基金的组织申请、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维修基金由两部分构成:我校仪器开放共享使用费用的8%,可以跨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装备处向学校申请维修基金额度预算,结余部分年底清零。
第四条 维修基金资助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需纳入我校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且基本信息准确、完整,使用记录齐全,使用效益高并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仅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修复,不包含功能的扩展、升级等。根据成本分担原则,获得维修基金资助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需有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该单位维修基金额度挂钩。
第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维修基金使用效益,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本维修基金优先支持管理水平高、开放好、效益突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于设备老旧、技术性能落后、无维修价值或维修费用高于设备原值50%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维修基金不予以支持。
第三章 基金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 申请单位设备管理员须填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申请表》,说明仪器基本情况、开放共享情况、损坏原因、维修情况等,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连同维修协议(合同或报价单)、维修发票等相关材料,向装备处提交维修基金申请。
第八条 装备处收到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根据设备维修必要性、可行性、修复后的预期效益、开放共享水平等,综合确定资助比例。原则上资助比例不高于维修金额的50%。
第九条 凡维修基金资助金额超出10 万元的项目,受资助单位需组织三名(含)以上的单数高级职称专家对设备维修前后的运行状态、核心参数指标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验收报告》,维修基金申请时一并提交至装备处。
第十条 装备处收到维修基金申请相关材料后,审核并确定补贴额度。经5 个工作日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生效执行。
第十一条 装备处在公示结束后,下拨维修补贴经费至维修基金申请人。申请人应尽快使用补贴经费和配套经费一次性完成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如实申报维修内容。装备处、财务处将共同加强对维修基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基金行为,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并将该行为纳入该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负面清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华东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华师实设〔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