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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测公司人员“拼图”伪造检测报告获刑
来源:焦作生态环境        2021-12-03 09:27:43        阅读: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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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检测报告.png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底,执法人员对沁阳市某设备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厂2020年未对非甲烷总烃进行自行检测。该厂将有非甲烷总烃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提供给了沁阳分局,并在网络平台上提交申诉。

       经对提交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发现该厂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因子为“苯乙烯”,而在申诉平台上传的报告检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且2份检测报告编号相同。4月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由安阳市一家监测公司出具的两份报告编号均为:天佑监委字(2020)第08031号,检测因子为“苯乙烯”的检测报告有盖章的原件,但检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报告只有PDF扫描件,并无纸质原件。经向沁阳市某设备厂负责人询问,检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的报告是原某超从微信里发送给企业负责人的,没有纸质原件,且企业负责人称原某超为检测公司人员。4月8日,执法支队联合监测科、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赴安阳市对监测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阅原始采样记录、试验记录和签发记录,监测公司并未向沁阳市某设备厂出具“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均为“苯乙烯”。执法人员向监测公司的技术总工(检测报告签发人)进行询问,了解到原某超并不是监测公司的工作人员。4月9日,执法人员对原某超进行了询问,确认检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报告是由原某超本人通过“拼图”伪造检测报告,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沁阳市某设备厂负责人,原某超自己开设了一个第三方咨询公司。

       查处情况

       查处情况按照下面修改的发布: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违法事实和企业主体责任,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向沁阳市某设备厂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焦环罚责改〔2021〕第4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环罚先告字〔2021〕第44号)告知当事人申辩、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于处罚金额觉得处罚的过重,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申辩,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未采纳申辩意见。5月27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焦环罚决字〔2021〕第89号),责令某设备厂改正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9.2万元罚款。

       经复查,当事人重新委托检测公司对非甲烷总烃进行了检测;在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交纳了罚款的情况下,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了结案。对于原某超擅自伪造检测报告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况,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情况向沁阳市公安局进行了线索移送,沁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原某超实施了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该案件案情复杂,涉及企业本身、第三方检测公司、第三方咨询公司,需要执法人员逐一核实,并跨地区进行调查取证。在某设备厂交纳罚款后,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向其负责人复印了相关笔录和证据,依法支持该设备厂向原某超追偿经济损失,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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