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某冶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进行废气、噪声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经查阅冶金公司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生产用电明细并询问相关负责人,查明2023年4月6日被检测当日该冶金公司全天未生产,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注意,随即要求检测人员出示检测当天与冶金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检测人员在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取样开始时间尚未到达检测现场,仍在询问冶金公司所在位置,证实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检测行为并未如实开展,而直接出具了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的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1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