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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24-06-20 09:39:39        阅读: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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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对统考的要求、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统考工作实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统考中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生,是指参加统考的人员。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协会依据本规定,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的;

(四)擅自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更改IP地址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不遵守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将带有试题、答案的纸张或其他存储介质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暂停其1年报考资格: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接带有试题或答案的物品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暂停其5年报考资格: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以上违纪违规行为考生如具备CCAA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还将按照《注册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进行相应的资格处置。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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