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天津市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2024年1月11日采样的《检测报告》。经梳理分析发现:2024年1月11日某检测公司对某公司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进行采样。但某公司厂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开展监测的4个采样点位均位于厂区内生物滤池西侧道路,属于上风向,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4.2.1采样点位应在下风向进行点位布设的规定。同日某检测公司对某公司8个排气筒的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但某公司厂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监测人员未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的规定携带采样管、皮托管及烟尘采样管至采样平台,未对颗粒物、烟气湿度、烟气流速和流量开展实质性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最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对该检测公司下达处罚决定,处罚款十一万元。
【案件启示】
2024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要“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本案紧扣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进行精准靶向打击,为2024年天津查处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第一案。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真实评价环境质量的基本依据。本案中,天津生态环境部门深挖非现场执法线索,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强化“零容忍”执法震慑,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