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显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罚〔2021〕B005号),盛唐认证南京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0元。详情如下: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处罚〔2021〕B005号
当事人:盛唐认证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子兰
根据上级交办,当事人涉嫌违法认证,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对当事人、认证人员、获证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认证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19年7月,当事人对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证书。2019年8月至9月,当事人对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证书。当事人在上述两次开展第一阶段审核认证活动过程中实施了非现场审核,未记录进行非现场审核的原因,第一阶段审核报告中审核方式未标明“非现场”字样。
2019年5月,当事人对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审核第二阶段过程中,实际现场审核时间为4.5人天;2019年11月,当事人对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核第二阶段过程中,实际现场审核时间为3.5人天。
2019年7月11日至14日,当事人对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初审二阶段现场审核过程中,未确认内审及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经查,当事人在对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认证活动中,违法所得共计750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程序要求,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当事人对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施了非现场审核,但当事人未记录未在现场进行审核的原因,审核报告的审核方式中也未能标明“非现场”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程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3.3.5要求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其中包含“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当事人对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核,但未与内审员和管代进行交流,未确认其内审及管理评审是否有效。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3.3.5程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2.1.2要求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当事人对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现场审核时间分别为4.5人天、3.5人天,根据CNAS-CC105:2016《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及《质量管理认证规则》规定,现场审核时间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当事人对上述两家公司的现场审核时间最低分别为5.5人天、9人天。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2.1.2程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时也已整改完成,但2020年9月,当事人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本局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适用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对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