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对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8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符问题。经进一步深入调查,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7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一致问题;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黄得务昌瑞三轮车配件厂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1063号),显示采样人为四人,实际采样人为两人,存在采样人员数量与实际不符问题。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开展检测,伪造自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准确的方式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结合分表计电系统平台等非现场手段精准、科学锁定违法证据,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更有利于有效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倒逼第三方检测公司规范检测、守法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