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和《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科发资 〔2022〕167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设施与仪器”)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设施与仪器。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即学校。依托单位是指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各级公共平台等。
第三条 设施与仪器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校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开放和共享。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对开放共享活动进行统筹管理。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管理制度:搭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规定效益指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价考核工作;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立健全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工作,协同实验室管理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测试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纠纷处理,协同实验室管理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负责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主要包括建立管理制度、申请收费立项、开展在线服务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记录,定期向管理部门报送;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实验室管理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之外,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设施与仪器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原值 50 万元以下,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仪器依据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鼓励教学仪器在保障教学任务需求的前提下依据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第九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条 校级共享平台由学校统一搭建,并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开放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网上预约和费用结算等服务。对于实行集约化管理并建立公共支撑平台的依托单位,可根据需求建立共享分平台,实现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在进行设施与仪器购置可行性论证时,须承诺对校内外提供共享服务。新建或新购的设施与仪器,依托单位应在完成验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报送设施与仪器的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实时提供在线服务。设施与仪器不纳入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收费标准、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在开展测试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保护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依托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拟定对内、对外不同的收费标准,并将相关材料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根据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标准,对使用单位和个人收取分析测试费。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开放共享情况和使用效益两方面。
1.开放共享情况包括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组织管理情况等。
2.使用效益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成绩优秀和良好的依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各依托单位对开放共享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学校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将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设施与仪器共享使用义务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依托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设施与仪器,可按规定在校内无偿划拨和调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发 〔2010〕392 号)、《吉林大学关于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规范有偿使用收费工作的意见》(校发 〔2015〕1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