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实验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校长办公会2022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与地方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提高校区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规范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粤府函〔2015〕347号)、《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科技创新〔2017〕117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哈工大实设〔2020〕1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级平台、院级平台、课题组平台价格在 30万(含)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校区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须利用现有条件开展校区内外技术服务工作。
鼓励单台套价值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相关要求纳入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暂时不能开放共享的,应书面提出申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是校区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校区和校区级平台技术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是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院级平台和课题组平台技术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校区级平台、院级平台、课题组平台是本平台技术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技术服务经费纳入工作量考核。
校区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
实体平台承接技术服务实行收费管理,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商定收费金额。主要收费项目内容包括:
1. 测试、计量、计算、分析、化验、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软件著作、机械零部件加工等;
2. 资料复制、录音、录像、放映及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
3. 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等;
4. 教学、科研实验及对外加工等;
5. 代培实验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6. 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六条 财务处是技术服务收入的财务管理机构,会同科学技术处等相关单位审核收费标准并备案,负责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技术服务收入实行校区、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二级管理体制。收费标准主要由管理费、人员费、运行费(房水电暖、材料消耗、维修维护、设备更新等)、折旧费、税费、和收益等成本要素构成。
第八条 校区级平台的共享平台账户由校区级平台向校区申请设立。设立流程为:校区级平台提出收费项目开设申请,明确项目负责人,与调研、论证、预审后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立项审核备案后予以开立。
院级平台、课题组平台的共享平台账户由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向校区申请设立,具体流程为:院级平台/课题组平台填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申报书”,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提交收费项目开设申请,明确项目负责人,与调研、论证、预审后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材料一同申报,由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审核后,一并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立项审核备案后予以开立。
第九条 收费按平台进行管理,由财务处统一核算,扣除管理费后下拨至对应平台账户。
校区内人员采用内部转账方式,技术服务费用在 1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签订校区内合同;校区外人员采用签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实验技术服务合同”方式。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自觉接受校区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项目。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以虚假合同转款,一经发现,除所得收入全部收缴校区外,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成本由管理费、人员费、运行费、折旧费、税费等构成。代管设备的成本核定一事一议,由负责代管的平台与设备负责人商议决定。
1. 管理费
校区管理费主要用于校区公共成本补偿支出;校区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支持和奖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管理费按照实到技术服务费分段比例收取:
对校区内技术服务收费,以收入额为基数计提 12%(其中管理费 6%,共享基金 6%)。
对校区外技术服务收费,以税后收入额为基数,按照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率法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3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12% (其中管理费 9%,共享基金 3%);30 万元至 5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10%(其中管理费 8%,共享基金2%);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8%(其中管理费 6.5%,共享基金 1.5%);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5%(其中管理费 4%,共享基金 1%);
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3%(其中管理费 2.5%,共享基金 0.5%)。
2. 人员费
包括承担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岗位津贴、劳务津贴等。人员费不超过收入额 50%。如原合同有明确规定,则按原合同执行,不受此比例限制。
3. 运行费
包括房水电费、基础材料消耗、维修维护、设备更新等费用。
4.折旧费
按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及损耗计提折旧费。
5.税费
对校区外技术服务开具税务发票,按现行税务政策由财务处代扣税费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收入扣除上述的成本费用后,形成利润利润用于补充承接单位业务费、发放专项奖励、集体福利、文化生活设施、职工困难补助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校区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