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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测公司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罚款21.83万元
来源:成都生态环境        2022-01-20 09:18:13        阅读: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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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成都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23次案审会上审查的一起案子中,成都鸿运成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处罚款21.8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2021年8月11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成都市机动车污染监控中心提供的线索,对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的成都鸿运成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单位8月5日上午8:35至8月6日上午8:40期间电子气象站故障,无法传输实时数据,仍开展检测,在此期间每一个半小时使用机械式参数仪进行数据读取、记录并用于机动车检测,使用双怠法及简易工况法共检测机动车35台并出具检验报告,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数据检测的方式并不是出具虚假报告的构成要件,也无法律禁止机械式检测方式。”成都鸿运成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述称。

       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根据《测量方法》中D.2.3.3、D.2.5.2、D.3.6.1、D.3.6.2的规定,在排放测试前应记录环境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结果取2min内的算术平均值;温度计、湿度计均应“按检测程序要求向控制计算机传输实时数据”;依据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各污染物的测量值转化为标准值都要受温度、湿度、压强影响,因此检测结果受每秒传输数据的影响。而本案中该公司8月5日擅自以每一个半小时为频率、使用机械式参数仪通过人工监测固定的数据用于机动车检测,未按照要求取实时数据,不符合《测量方法》的规定,从而数据不能用于机动车检测。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该公司已进行了整改,于8月6日修复了电子气象站,后期对部分机动车重新进行了检测,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最终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8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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