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大中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行为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处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341.51元。
当事人广州大中认证有限公司在2023年市局双随机检查中,被查获在对上海金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青浦西蔡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海拥立胶粘有限公司和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四家认证获证组织实施认证中现场记录显示存在问题点,经查,当事人的认证行为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上述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DZ/CN/S2209004S、DZ/CN/S2211042Q、DZ/CN/S2203008Q、DZ/CN/S2106078Q。当事人对上海四家获证组织实施认证审核违法所得为18341.51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认证活动监督检查材料、认证过程文件文档以及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4年3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听告〔2024〕102023002434号”《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肆拾壹元伍角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