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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关于加强国家级气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通知
来源:中国气象局        2022-11-16 09:26:16        阅读: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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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局、辽宁省气象局、上海市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四川省气象局、甘肃省气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仪器”)在气象科技创新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2022年中央级高校和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气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研院所是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作为本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工作来抓,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科研仪器使用效率,并做好考核评估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科研院所要摸清家底,及时将原值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仪器共享在线服务平台。根据仪器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保障科研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科研仪器和开展开放共享工作。科学规划仪器采购计划,在观测手段和分析技术领域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通过加强对外宣传和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外单位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着力提升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水平。

       三、发挥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科技司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结果纳入科研院所的年度考核和院所评估工作中,并作为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在气象科技创新中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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